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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学校各级干部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形成“谁主管,谁负责”和齐抓共管校园治安的局面,保证我校治安秩序持续稳定,根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及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
  第三条 “一票否决权制”在各学院、部、处级单位内由本单位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下级单位和个人行使否决建议权,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权;对学院、部、处级单位和处级干部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否决权。
  第四条 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审定、分块结合,以块为主,全面衡量,实事求是,坚持标准,
积极稳妥。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否定内容包括:各单位评选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各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评先进、评模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六条 “一票否决权制”按照《长春理工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凡是没有达标的单位,原则上予以行使“一票否决权”。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论是否达标都予以否决:
  1、因领导不重视、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基本不起作用,没有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而造成本单位出现治安灾害事故或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不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在综合治理中应承担的责任,而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3、对不安全因素或内部矛盾置若罔闻,处置不利,以致发生集体上访、游行、静坐、罢餐,罢课、罢教,在校内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其它严重后果,妨碍社会稳定的;
  4、因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严重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5、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6、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不落实,使职工或学生犯罪率、刑事和治安案件发案率超过规定指标幅度较大的。
  7、存在重大治安或火灾隐患,经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或公安消防部门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而无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8、发生重大聚众性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的。
  9、对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存在的问题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
  10、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它需要否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实施否决:
  1、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偶尔发生一般刑事案件,或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发生治安问题后认真改进工作,及时挽回损失的。
  2、发生刑事案件后,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或抓获犯罪分子有贡献的。
  第八条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达标单位,取消其参加当年评选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单位、先进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集体)等综合性先进荣誉的资格。
  第九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在年度内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和授予其它荣誉称号,一年内不能晋职晋级。
  第十条 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发生严重治安问题,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渎职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校区治安派出所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由主管部门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行使一票否决权或一票否决建议权的权限是:
  被推荐为省级以上综合性先进荣誉的,由学校综治委行使一票否决建议权,报请市综治委行使一票否决权。
  被评为市以下(含市)各系统、各部门综合性先进荣誉的,由处级综合制理领导小组行使一票否决建议权,由学校综治委行使一票否决权。
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评选综合性荣誉或晋职晋级的,按市委、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评选集体、个人综合性先进荣誉或晋职晋级时,都应该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评选条件进行考核,对拟评单位和个人,要将他们的综合治理情况书面报送有否决建议权的综治机构进行资格审定,有关审定单位对未经资格审定或被否决的,一律不得审批或报送上级审批。
  第十三条 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如对否决不服,可在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综治机关的上一级综治领导机构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按市委、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问题或未经一票否决资格审定而被选为先进或晋职晋级的,一经发现,对应予否决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或晋升资格,对不应该否决的可以保留,但对上述两种情形,要根据不同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