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
长春理工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在年底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终检查结束后进行。
第三条 凡我校行政列编单位和编制内的教工及在籍学生均可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
第四条 处级先进集体每年评选2-3个,先进个人每年评选5-10人。
第五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条件:
1、领导重视,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全体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综治意识强;
2、认真制定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计划,做到综治工作与主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3、各项综治基础工作规范,各种簿册、记录及领导干部综治档案填写详细、认真;
4、当年做到“四无”;
5、无较大治安、防火隐患。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评为综合治理先进集体:
1、单位发生影响学校稳定和治安秩序事件的;
2、单位职工在校内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出现问题给学校带来较坏影响的;
3、职工中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设置障碍,制造困难的;
4、发生案件隐匿不报或不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
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规定,积极参加综治工作,成绩显著的;
2、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敢于同扰乱校园治安的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有较大贡献的;
3、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有突出贡献的;
4、主动提供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对侦破案件有重要贡献的;
5、及时提供信息,对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做出较大贡献的。
具备上述五项条件之一者,可参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
1、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过的;
2、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过的;
3、因违反校园治安秩序被学校有关部门处罚过的;
4、因其他方面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
第十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评选程序: 处级先进集体由学校综治办根据达标考核情况提出建议报综治委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评选,可由综治办提名、各基层单位推荐或个人向基层单位申报并由基层单位签署意见后,由综治委统一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凡被评为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的单位和先进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