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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 关于落实《长春理工大学满勤绩效奖励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中共长春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及《长春理工大学关于教职工请假、考勤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同时增强教职员工劳动纪律观念,加强教职工工作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培养优良校风,塑造教职工爱校敬业、作风严谨的职业精神,学校决定加强师德师风和考勤管理,并设立满勤绩效奖励工资。《长春理工大学满勤绩效奖励工资实施方案》经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被批准。为更好地落实该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实施范围为聘任到教师、管理、其他专业技术以及工勤岗位的学校各类在岗人员(含在编、人事代理及劳动合同制人员)。在岗人员,在上一个月,没有违反师德行为,在考勤时间内没有各类请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探亲假、工伤假等,不含因公出差、公派出国、公派进修等)和旷勤。

二、发放办法

(一)核拨与实施

各单位满勤绩效奖励工资额度由学校人事处核拨,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制定单位满勤绩效奖励工资分配相关细则,并负责实施。

(二)专项账户与核拨额度

学校为各单位设立满勤绩效奖励工资专项账户,专款专用。满勤绩效奖励工资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学校按照各单位现有教职工人数及200元/人·月,拨付额度给各单位。专项账户年度结余额度,学校不回收,可结转至下年度,或纳入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年终发放。

(三)专人负责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原则上为单位考勤负责人),负责录入本单位满勤绩效奖励工资情况,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提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后转计划财务处执行。

三、相关细则制定

(一)各单位根据《中共长春理工大学委员会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及《长春理工大学关于教职工请假、考勤的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满勤绩效奖励工资分配相关细则。

(二)相关细则须在本单位基层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本单位教职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公示。各单位须严格记录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和出勤情况。

四、实施时间

满勤绩效奖励工资,自2018年1月起实施,每年发放10个月,2月、8月不发放。

五、发放程序

(一)1月至6月满勤绩效奖励工资补发情况填报工作,请各单位于6月29日后登陆人事综合信息平台,并于73日提交。

(二)今后,各单位于每月3日前登陆人事综合信息平台提交上月本单位满勤绩效奖励工资情况。

 

附件1:长春理工大学关于教职工请假、考勤的管理办法

 

 

                                    长春理工大学人事处

                   2018年6月14日

 

 

 

 

附件1 :

长春理工大学关于教职工请假、考勤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落实岗位责任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考勤范围

凡我校党政管理干部、实验技术人员(含专职科研编制人员)、医务人员、幼儿园工作人员、子弟校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等一律实行坐班制,每日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教师考勤时间为教务部门安排的教学时间(包括讲课、指导实习、设计、论文等)以及学院(部)和基层单位安排的各项集体活动时间;专职科研人员的考勤时间为学院(部、重点实验室、中心、课题组)安排的各项集体活动时间;校办产业人员和经济承包独立核算单位考勤时间由各产业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并结合产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二、 假期类别及期限、请假程序、批准权限及有关待遇

(一)国家法定假日

国家公布的法定节假日。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病假。

2.请假时必须持有校医院或转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因公或探亲等事宜在外地患病者,必须持有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基层单位领导审核后,通过考勤报人事处备案。对全休二个月以上者,病愈上班需有健康证明,并实行二个月的试工期(每月应工作十五天以上),试工期内又因疾病休息的,其前后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寒暑假前一个月连续休病假者,经寒暑假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十五天的,放假前后的病假与寒暑假连续计算。

3.病假期间的待遇(工资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内岗位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因不法行为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不能上班工作者,工资停发。

5.病假一年以上人员,由人事处会同校医院组织相关人员到指定医院会诊,如查实病愈无故不上班者视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6.严禁以病假名义干私活或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7.教师虽因病休假,但能坚持正常上课的,其不参加集体活动的病假时间应合并计算。

(三)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人事宜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全年累计事假不能超过二十天。

2.教职工请事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学院、处、部、中心等)审批;请假三天以上至十五天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人事处审批;如有特殊情况一次性请事假十五天以上者一律经主管校领导审批。中层干部请假,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3.教职工的书面申请,在报考勤时一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婚假

  教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三天。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十五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往返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假期为三天,在外地路程另计,在批准在丧假和路程期间工资照发。

(六)生育假

1、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三岁零九个月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三十天。

2、女职工节育、绝育等假期均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七)男职工护理假

男职工配偶休产假期间,男职工可以请护理假十五天。

(八)哺乳期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假(含人工喂养),每次三十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九)探亲假

1、教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学徒、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探亲时间原则上放在寒 、暑假内进行,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假期内探亲的,经批准可以在其它时间探亲。

2、探亲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劳资科领取《职工探亲假审批表》,经单位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由人事处审批后方可离校探亲。期满返校后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财务部门凭假条和探亲期内的往返车船票,按规定予以报销。

3、探亲假期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