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校园禁止遛狗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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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禁止遛狗的通告
为维护校园秩序,预防、控制疾病传播,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公共绿地、学校等公共场所。
2、校园内为犬类禁养禁放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遛狗。
3、从即日起保卫处将会同卫星路派出所,对校内遛狗行为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卫星路派出所
长春理工大学保卫处
2018年5月2日
附:
《长春市养术管理规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第十六条 养犬人及携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机) 室等公共场所。
第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负责收留、处理被没收的犬、无主犬和弃养犬。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