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2017年防火责任书
发布日期:20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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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火灾自救和逃生演练,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进行自查自检,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及整改记录,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相关部门。
五、保障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私搭乱建、严禁使用各种违章电器和私自拉接电源线。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审核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并报保卫处备案。
七、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指标”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使用单位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
八、要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人员、重点工种人员管理和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人员需持证上岗,杜绝违章作业,确保消防安全;因工作需要在室外动用明火应到保卫处办理临时用火证。
九、各单位要层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单位责任人要与下属系(部、科室、所等)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
因消防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善,出现违章行为或者造成火灾事故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校长):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行政主要负责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