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服务
户口迁入须知
发布日期:20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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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可自愿迁移户口。
二、吉林省内的新生办理户口迁入:居民户口迁入需提供居民户口本原件、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本人页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集体户口迁入需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登记表》原件、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1∶1比例复印,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无身份证的新生需提供迁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带本人相片的户籍证明,并盖“户口专用”公章;如户籍证明上没有打印的照片,粘贴照片后在照片上加盖“户口专用”公章及“钢印”。
三、吉林省外的新生办理户口迁入,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及无身份证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同上)。
户口迁移证注意事项:
(1)户口迁移证必须全部打印;如特殊情况不能正常打印的,须全部手写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手写原因。所有内容不得涂改,涂改处盖章无效。
(2)户口迁移证的姓名与录取通知书的姓名必须完全一致,曾用名不能代替姓名使用。
(3)户口迁移证的出生地和籍贯必须精确到市或县级。
(4)户口迁移证的迁移原因必须是“升学”或“大中专招生”等代表升学意义的原因。
(5)迁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理工大学
(6)户口迁移证的“户口专用”公章必须齐全且清晰。若迁出地派出所“户口专用”公章已经统一更换为分局或市局以上公章,需在迁移证背面写明原因及迁出地派出所电话号码并加盖“户口专用”公章。
咨询电话:0431-85582713(内线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