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服务
教职工落户须知
发布日期:20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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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吉林省外户口迁入:需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人事处开具的录用接收函、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到保卫处户籍办理。(如没有第二代身份证须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证明上如果没有打印照片,须在证明上粘贴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户口专用章及钢印)。
二、吉林省内户口迁入(包括本校毕业生留校任职的):居民户口需提供居民户口本原件、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集体户口的只需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登记表》原件)、人事处开具的录用接收函、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所有复印件须为A4纸1∶1比例复印,写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人事处公章。
咨询电话:0431-85582713(内线2713)